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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享受、资料留存及纳税申报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统一了一般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标准,所以,A107012报表取消了基本信息填列项中“一般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选择,不再区分是否是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优惠的享受与停止

(一)优惠的开始享受

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75%的优惠政策。企业按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75%的优惠政策。

(二)撤销登记编号的不得享受优惠

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75%的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应补缴相应年度的税款。

享受规定的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到75%优惠政策的主体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因此,能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是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提。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经公示确认并取得登记编号表明其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相应地,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相应年度不得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应补缴相应年度的税款。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否符合条件,主要依据其上一年度数据进行判断,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经公示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说明其上一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其中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企业上一年度没有取得入库登记编号,本年新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二是上一年度已取得入库登记编号,本年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从而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由此,综合考虑《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相关规定的有效衔接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明确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财税[2017]34号文件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优惠政策。企业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

例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5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2018年5月正值2017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因此,该企业可以在2017年度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可以在2018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优惠政策;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不符合条件,则该企业在2018年度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优惠政策。

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属于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才能享受的优惠事项,汇算清缴后纳税人需要准备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①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③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④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⑤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⑥“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⑦企业已取得的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⑧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的入库登记编号证明资料。

三、享受优惠的申报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75%,属于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才能享受的优惠事项。纳税人享受该项优惠,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需填报主表A100000第17行“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三、加计扣除”部分第27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此外,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A107012第50行“八、加计扣除比例”: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填报。

当《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填写时,A107010第27行“(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当表A000000“210-3”项目填有入库编号时,填报表A107012第51行金额。本行与第26行不可同时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