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应符合的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登记注册地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的第一个条件,是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对于非居民企业和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不能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75%优惠。
(二)职工总数、销售收入与资产总额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的第二个条件,是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这里的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企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资产总额应以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期末数为准。
企业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季平均数计算。
季平均数=(季初数+季末数)÷2
全年季平均数=全年各季平均数之和÷4
当年注册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确定相关指标。
(三)产品和服务不属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的第三个条件,为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与诚信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的第四个条件,为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综合评价得分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的第五个条件,为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这里所讲的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六)可直接确认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定条件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上述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①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②企业近5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③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省、部)工程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省、部)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④企业近5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企业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中排名起草单位前5名。这里的近5年包括填报当年。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界定与评价工作模式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科技部负责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
企业可根据该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信息库。
具体流程是:①企业自主评价,并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②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③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④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有异议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⑤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人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即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75%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一)科技人员指标
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A.30%(含)以上(20分)B.25%(含)~30%(16分)
C.20%(含)~25%(12分)D.15%(含)~20%(8分)
E.10%(含)~15%(4分)F.10%以下(0分)
(二)研发投入指标
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6%(含)以上(50分)B.5%(含)~6%(40分)
C.4%(含)~5%(30分)D.3%(含)~4%(20分)
E.2%(含)~3%(10分)F.2%以下(0分)
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30%(含)以上(50分)B.25%(含)~30%(40分)
C.20%(含)~25%(30分)D.15%(含)~20%(20分)
(三)科技成果指标
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1项及以上I类知识产权(30分)B.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分)
C.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D.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
E.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F.没有知识产权(0分)
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I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Ⅱ类评价。
四、信息填报与登记入库
(一)信息填报与公示公告
企业可对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有异议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二)登记编号的赋予与查询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
有关单位可通过服务平台查验企业的登记编号。
(三)信息更新
已入库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服务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对本企业是否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进行自主评价,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
(四)更名与重大变化处理
已入库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规定的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通过服务平台填报变化情况。
(五)登记编号的撤销
已入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其行为发生年度登记编号并在服务平台上公告:①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②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③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④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⑤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⑥未按期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信息的。
(六)监督检查与抽查
科技部根据工作需要对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已入库企业进行抽查,对经抽查或审核确认企业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