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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的备查资料、流程、申报及后续管理

一、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属于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才可享受的优惠事项。纳税人申报享受该项优惠需要准备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①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③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④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⑤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⑥“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⑦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二、加计扣除的流程和申报管理

(一)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基本流程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需要注意如下关键资料和程序: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准备好留存备查资料;②填写并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③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附表及相关行次。

(二)研发项目无须事先通过科技部门鉴定或立项

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无须事前通过科技部门鉴定。企业自主研发的项目,需经过企业有权部门审核立项。也就是说,不需要经过科技部门和税务部门进行立项备案,只需企业内部有决策权的部门,如董事会等做出决议即可。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的重点项目,根据政府部门立项管理的相关要求,需科技部门备案的特殊情况除外,但税务部门对自主研发项目没有登记的硬性要求。

委托研发及合作研发的项目立项则需要科技部门登记。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第六条的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的规定,委托及合作研发的,需提供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留存备查。因此,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项目合同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要件之一。

(三)对研发项目有异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鉴定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规定,税务部门事中、事后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在收到税务部门的鉴定需求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原渠道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部门。鉴定时,应由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参加。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这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旧政的规定不同,在2016年以前,《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这样的规定增加了企业的工作量和享受优惠难度。

三、享受优惠的申报

(一)预缴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属于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才可享受的优惠事项。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二)加计扣除优惠涉及的主要表单

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需填报主表A100000第17行“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三、加计扣除”部分第25行到28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1.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填报

A107010第26行“(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当《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一般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选“一般企业”时,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50行(九、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金额。

2.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

A107010第27行“(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当《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一般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选“科技型中小企业”时,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50行(九、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金额。

3.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的加计扣除

A107010第28行“(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规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

具体填报见表4-6。

表4-6

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行次

项目

金额

1

一、免税收入(2 +3 +6 +7+…+16)


17

二、减计收入(18 +19 +23 +24)


25

三、加计扣除(26 +27 +28 +29 +30)


26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写A107012


27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写A107012


28

    (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29

    (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30

    (五)其他


31

合计(1+17+25)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适用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含结转)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情况及以前年度结转情况。

为确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到位,按照集成优化,便于填报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重新设计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该表包括“基本信息”和“研发活动费用明细”两部分内容。凡是当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以及存在有关结转情况的纳税人均应填报该表。该表不再要求纳税人按照研发项目逐一填报,但是为了保持必要的管理,设置第2行“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填报行次,纳税人仅需填写本年研发项目中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项目数量。

该表应当根据税收政策规定填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等应按规定扣除,并填报扣除后的金额。其他费用、委托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应按规定计算限额并调整。研发活动与生产活动共同支出的相关费用应按规定分摊计算后填报。具体填报见表4-7。

表4-7

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基本信息

1

□一般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


2

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


研发活动费用明细

3

一、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4+8+17+20+24+35)


4

    (一)人员人工费用(5+6+7)


5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


6

    2.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


7

    3.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8

    (二)直接投入费用(9+10+…+16)


9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


10

    2.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燃料


11

    3.研发活动直接消耗动力费用


12

    4.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13

    5.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14

    6.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15

    7.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16

    8.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7

    (三)折旧费用(18+19)


18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


19

    2.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


20

    (四)无形资产摊销(21+22+23)


21

    1.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


22

    2.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


23

3.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24

    (五)新产品设计费等(25+26+27+28)


25

    1.新产品设计费


26

    2.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27

    3.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28

    4.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29

    (六)其他相关费用(30+31+32+33+34)


30

    1.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31

    2.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


32

    3.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


33

    4.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34

    5.差旅费、会议费


35

    (七)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


36

  二、委托研发[(37-38)×80%]


37

    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38

    其中: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39

  三、年度研发费用小计(3+36)


40

    (一)本年费用化金额


41

    (二)本年资本化金额


42

  四、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


43

  五、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


44

  六、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40+42+43)


45

  减:特殊收入部分


46

  七、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抵减特殊收入后的金额(44-45)


47

    减: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


48

  减: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


49

  八、加计扣除比例


50

  九、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46-47-48)×49


51

  十、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减金额(当46-47-48≥0,本行=0;当46-47-48<0,本行=46-47-48的绝对值)


1.基本信息的填报

在“基本信息”部分中,设置“一般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两种类型,由纳税人

根据情况选择填报,此选择结果与填报“研发活动费用明细”部分第49行“八、加计扣除比例”密切相关。

A107012第1行“□一般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纳税人按照规定,取得相应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选择“科技型中小企业”,并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否则选择“一般企业”。

A107012第2行“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填报纳税人本年研发项目中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项目数量。

2.研发活动费用明细的填报

按照研发形式,设置第3行至第35行“一、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和第36行至第38行“二、委托研发”两类项目的填报行次。

(1)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

A107012第3行“一、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填报第4+8+17+20+24+35行的合计金额。

①人员人工费用。

A107012第4行“(一)人员人工费用”:填报第5+6+7行的合计金额。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

A107012第5行“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填报纳税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发生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A107012第6行“2.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填报纳税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发生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A107012第7行“3.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填报纳税人外聘研发人员发生的劳务费用或纳税人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研发人员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发生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研发人员发生的劳务费用。

②直接投入费用。

A107012第8行“(二)直接投入费用”:填报第9+10+…+16行的合计金额。

A107012第9行到第11行分别填报:纳税人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A107012第12行“4.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填报纳税人从事研发活动中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A107012第13行“5.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填报纳税人从事研发活动中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A107012第14行“6.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填报纳税人从事研发活动中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A107012第15行“7.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A107012第16行“8.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人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填报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

③折旧费用。

A107012第17行“(三)折旧费用”:填报第18+19行的合计金额。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

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收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填报。

A107012第18行和第19行:分别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和设备的折旧费。

④无形资产摊销。

A107012第20行“(四)无形资产摊销”:填报第21+22+23行的合计金额。

同时用于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收规定且选择加速摊销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填报。

A107012第21行到第23行分别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⑤新产品设计费等。

A107012第24行“(五)新产品设计费等”:填报第25+26+27+28行的合计金额。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等。由辅助生产部门提供的,期末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给研发项目的金额填报。

A107012第25行到第28行分别填报:纳税人从事研发活动中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⑥其他相关费用。

A107012第29行“(六)其他相关费用”:填报第30+31+32+33+34行的合计金额。

A107012第30行到第34行分别填报:纳税人从事研发活动中发生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及差旅费、会议费。

⑦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

A107012第35行“(七)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根据研发活动分析汇总填报。

(2)委托研发。

A107012第36行“二、委托研发”:填报(37-38)行×80%的金额。

A107012第37行“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填报纳税人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所发生的费用。

A107012第38行“其中: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填报2017年度纳税人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根据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因而,2018年以后年度不用填报该行。

(3)年度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小计。

A107012第39行“三、年度研发费用小计”:填报第3+36行的合计金额。按照年度研发费用支出形式,表A107012设置第40行“(一)本年费用化金额”和第41行“(二)本年资本化金额”填报行次。

A107012第40行“(一)本年费用化金额”:填报按第39行归集的本年费用化部分金额。表A107012第41行“(二)本年资本化金额”:填报纳税人从事研发活动本年结转无形资产的金额。

需要说明的是,在本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资本化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大于本年费用化金额加上本年资本化金额之和。

(4)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

为了满足计算本年允许扣除的研发资本化支出金额的需要,设置第42行“四、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和第43行“五、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填报行次。

A107012第42行“四、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从事研发活动本年形成无形资产的摊销额。

(5)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

A107012第43行“五、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从事研发活动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

(6)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

A107012第44行“六、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填报第40(本年费用化金额)+42(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43(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行的合计金额。即:

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本年费用化金额+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

A107012第45行“减:特殊收入部分”:填报纳税人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

考虑到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对研发费用的抵减,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对研发费用的抵减,以及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的抵减和结转,分别设置第45行“减:特殊收入部分”、第47行“减: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第48行“减: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第51行“十、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减金额”填报行次。

(7)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抵减特殊收入后的金额。

A107012第46行“七、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抵减特殊收入后的金额”:填报第44(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45(特殊收入部分)行的余额。

A107012第47行“减: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填报纳税人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

A107012第48行“减: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

(8)加计扣除比例。

A107012第49行“八、加计扣除比例”:纳税人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填报75%,其他企业填报50%。

(9)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

A107012第50行“九、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填报第(46-47-48)×49行的金额,当46(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抵减特殊收入后的金额)-47[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48[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0时,本行=0。

当表A107012第1行“□一般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选“一般企业”时,表A107012第50行填入表A107010第26行。当“□一般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时,表A107012第50行填入表A107010第27行。

(10)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对应材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减金额

A107012第51行“十、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

分结转以后年度扣减金额”:若第46-47-48行≥0,本行=0;若第46-47-48行<0,本行=第46-47-48行的绝对值。

四、后续管理与核查

(一)税前扣除或加计扣除额的调整

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二)加强后续管理与核查

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企业的后续管理和监督检查。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应开展核查,核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核查办法或工作措施。

(三)税务核查与享受研究费用加计扣除的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685号)明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落实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应以核实企业享受2016年度优惠的有关情况为基准,原则上不核实以前年度有关情况。如企业以前年度存在或发现存在涉税问题,应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不得影响企业享受2016年度加计扣除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