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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和支出

(一)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二)无形资产中不属于加计扣除范围的项目摊销时不得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的核算无论是计入当期损益还是形成无形资产,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都应属于规定的范围,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三)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两个负面清单,一个是研发活动负面清单,另一个是行业负面清单。凡是上述两个负面清单之外的研发活动和行业企业均允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①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②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③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④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⑤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⑥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⑦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为加深对研发活动的理解和准确把握,根据研发活动的定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将企业发生的一般性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如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方面的研究等7项活动排除在研发活动之外。由于此类活动不属于税收意义上的研发活动,因而此类活动所发生的支出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上述所列举的7类活动,仅是采取反列举的方法,对哪类活动属于研发活动所做的有助于理解和把握的说明,并不意味着上述7类活动以外的活动都属于研发活动。企业开展的可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通常须符合税法有关研发活动的基本定义等相关条件。

(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主要包括:①烟草制造业;②住宿和餐饮业;③批发和零售业;④房地产业;⑤租赁和商务服务业;⑥娱乐业;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准,并随之更新。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规定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有关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四条进一步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