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对加计扣除的会计核算要求
(一)遵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汁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税收上资本化的时点应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二)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
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具体要求是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所附样式,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编制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研发与生产分别核算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四)做好部门间协调配合
研发费用的核算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求的留存备查资料,涉及公司决议、研发合同、会计账簿、相关科技成果资料等,因此,需要企业研发、财务等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如果各部门不能有效配合,导致相关资料、会计凭证不全,记账不完整,会影响到研发费用的核算以及优惠政策的享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