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优惠属于预缴享受优惠事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优惠的,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B100000)第3行到第9行,见表2-10。
表2-10
B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纳税人名称: |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 |||||||||
核定征收方式 | £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 £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 £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 |||||||||
行次 | 项 目 | 本年累计金额 | ||||||||
1 | 收入总额 | |||||||||
2 | 减:不征税收入 | |||||||||
3 | 减:免税收入(4+5+8+9) | |||||||||
4 |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
5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 |||||||||
6 | 其中: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
7 | 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
8 |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
9 |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
10 | 应税收入额(1-2-3) \ 成本费用总额 | |||||||||
11 | 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 |||||||||
12 | 应纳税所得额(第10×11行) \ [第10行÷(1-第11行)×第11行] | |||||||||
13 | 税率(25%) | |||||||||
14 | 应纳所得税额(12×13) | |||||||||
15 | 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
16 | 减: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 | |||||||||
17 | 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14-15-16) \ 税务机关核定本期应纳所得税额 | |||||||||
按 季 度 填 报 信 息 | ||||||||||
季初从业人数 | 季末从业人数 | |||||||||
季初资产总额(万元) | 季末资产总额(万元) | |||||||||
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 □ 是 □ 否 | 小型微利企业 | □ 是 □ 否 | |||||||
按 年 度 填 报 信 息 | ||||||||||
小型微利企业 | □ 是 □ 否 | |||||||||
谨声明:本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 ||||||||||
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经办人身份证号: 代理机构签章: 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 ||||||||||
表B100000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此外,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本表。
表B100000第3行“免税收入”:填报属于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优惠的本年累计金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4+5+8+9行。
1.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表B100000第4行“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本行填报金额为本年累计金额。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表B100000第5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本期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情况,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本行填报金额为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包括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的情况。
表B100000第6行“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本行填报金额为本年累计金额。
表B100000第7行“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本行填报金额为本年累计金额。
3.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表B100000第8行“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项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本行填报金额为本年累计金额。
4.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表B100000第9行“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本行填报金额为本年累计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