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
亿企智库提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0号)执行期限是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没有新的政策延续。
(一)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0号)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继续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属于预缴享受优惠事项,享受该项优惠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