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
亿企智库提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财税[2016]10号自2018年01月01日起废止。
(一)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号,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执行)第一条的规定,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①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②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③捐赠所得;④银行存款利息收入;⑤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属于预缴享受优惠事项。纳税人完成汇算清缴后,需要留存备查的主要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