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人阅读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

(一)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的规定,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①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②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③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④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属于预缴享受优惠事项。纳税人完成汇算清缴后,需要留存备查的主要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