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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①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②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③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④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应符合的条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一条的规定,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②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③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④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⑤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⑥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这里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⑦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⑧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3.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的材料

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①申请报告;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③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④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⑤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⑦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⑧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上述第①项至第③项规定的材料及第④项、第⑤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无须提供第⑥项、第⑦项规定的材料。

4.免税资格有效期与复审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5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寸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5.纳税申报

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规定的(即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享受优惠年度不符合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提请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

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6.非营利组织资格的取消

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资格:①登记管理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②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③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部门评定的C级或D级的;④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⑤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⑥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因上述第①项至第⑤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自其被取消资格的次年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第⑥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其存在取消免税优惠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

7.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属于预缴享受的优惠事项。纳税人在汇算清缴后,需要留存备查的主要资料有:①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②非营利组织认定资料;③当年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④当年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⑤当年财务报表;⑥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当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⑦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说明;⑧取得各类免税收入的情况说明;⑨各类免税收入的凭证。

(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第二条的规定,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该项优惠属于预缴享受优惠事项,纳税人完成汇算清缴后需要留存备查的主要资料包括:①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②非营利组织认定资料;③当年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④当年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⑤当年财务报表;⑥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当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⑦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说明;⑧取得各类免税收入的情况说明;⑨各类免税收入的凭证。

(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第二条规定,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该项优惠属于预缴享受优惠事项,纳税人完成汇算清缴后需要留存备查的主要资料有:①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②非营利组织认定资料;③当年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④当年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⑤当年财务报表;⑥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当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⑦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说明;⑧取得各类免税收入的情况说明;⑨各类免税收入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