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一)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属于预缴享受优惠事项。纳税人完成汇算清缴后需将下列主要资料留存备查:
①购买地方政府债券证明,包括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关材料;
②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③减免税计算过程的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