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清算时确认的股息红利与撤回、减少投资时确认的股息红利的区别,主要是顺序不同,清算时先确认股息红利,然后再确认投资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而撤回、减少投资时是先确认投资资产的收回,再确认股息红利,最后确认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二)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的处理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谴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这与企业所得税撤回或减少投资的处理不同,企业所得税中先确认投资资产的收回,再确认股息红利,最后确认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而个人所得税不区分所得的项目,全部作为财产转让所得处理。
(三)撤回或减少投资确认金额的填报
居民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取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金额,填报表A107011第11列到第16列“撤回或减少投资确认金额”部分。
表2-16
A107011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行 次 | 被投资企业 | 被投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投资 性质 | 投资 成本 | 投资 比例 | 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确认金额 | 被投资企业清算确认金额 | 撤回或减少投资确认金额 | 合计 | ||||||||
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时间 | 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 | 分得的被投资企业清算剩余资产 | 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 享有部分 | 应确认的 股息所得 | 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取得的资产 | 减少 投资 比例 | 收回初始投资成本 | 取得资产中超过收回初始投资成本部分 | 撤回或减少投资应享有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 | 应确认的股息 所得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8与9孰小) | 11 | 12 | 13(4×12) | 14(11- 13) | 15 | 16 (14与15孰小) | 17(7 + 10 +16) | |
1 | 甲公司 | *** | 直接投资 | 2000000 | 40% | 5600000 | 100% | 2000000 | 3600000 | 4000000 | 3600000 | 3600000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直接投资 | 2000000 | 40% | 3600000 | |||||||||||||
8 | 合计 | 3600000 | |||||||||||||||
9 | 其中:股票投资一沪港通H股 | ||||||||||||||||
10 | 股票投资一深港通H股 | ||||||||||||||||
表A107011第11列“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取得的资产”:填报纳税人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时取得的资产。
表A107011第12列“减少投资比例”:填报纳税人撤回或减少的投资额占投资方在被投资企业持有总投资比例。
表A107011第13列“收回初始投资成本”:填报第4×12列的金额。即:第13列=第4×12列。
表A107011第14列“取得资产中超过收回初始投资成本部分”:填报第11-13列的余额。即:第14列=第11-13列。
表A107011第15列“撤回或减少投资应享有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填报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
表A107011第16列“应确认的股息所得”:填报第13列与第14列孰小值。即:第16列=第14列与第15列的孰小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