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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业务范围、填写说明与计税公式

第一章 业务范围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第二章 填写说明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额:填写所取得的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所有收入,无论该笔收入是否可以免征或减免,如是实物和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的所得,需换算为等价的现金

二、税款负担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自行负担”或“雇主全额负担”,对于业务量较小的“雇主比例负担”或者“雇主定额负担”需要自行反算为含税收入额填入全年一次性奖金额中。

三、免税所得:《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以下个人所得税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四、月工资薪金所得与法定减除费用差额:正常工资薪金/外籍人正常工资薪金的免税项目合计-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五、允许扣除的税费:根据政策法规填写。

六、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已明确的政策规定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1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非政策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得进行捐赠的扣除)。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财税[2010]69号关于公布2009年度第二批和201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四)财税[2011]30号关于公布2010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七、减免税额:《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三章 计税公式

自行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规定,计税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 = 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备注:费用扣除额=免税所得+三险一金+允许扣除的税费+其他+法定减除费用额+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雇主全额负担:

根据国税发[2005]715号文《国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按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按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全年一次性奖金填报操作(2018版)

1 业务简介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当月,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 相关项业务含义

在扣缴报告表主页面,点击【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或右边的【填写】按钮,进入全年一次性奖金界面(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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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点击【全年一次性奖金】界面的的【添加】按钮,打开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编辑界面,对界面的相关业务属性进行逐个说明(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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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全年一次性奖金额】:所发全年奖的总金额。

【税款负担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税的纳税人为个人,那么负担方式为“自行负担”。个别单位承诺付给员工的工资是税后工资,那么申报个税时可填写税后收入额,税款负担方式选择“雇主全额负担”,系统会自动把收入额转化为含税收入额。

【免税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了免税所得的范围,详见跟随式帮助。

【月工资薪金所得与法定减除费用差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当月工资高于法定费用减除标准时,本值为零;当月工资低于法定费用减除标准时,该值为费用减除标准与当月工资的差额。

【其他】:其他中包括商业健康保险费、其他扣除2项内容。

(1)商业健康保险费,根据财税[2017]39号,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若在正常工资薪金中已经扣除了商业健康保险费,则此处无需再填写。

(2)其他扣除,填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填写了其他扣除的,需要在【备注】中注明填写的其他扣除的具体内容。

【实际捐赠额】:根据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根据财税[2004]172号,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准予列支的捐赠比例】:适用于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部分的捐赠,捐赠比例选择0.3;适用于全额扣除的捐赠,捐赠比例选择1.0;当两种捐赠形式都存在时,捐赠比例选择“混合”。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当捐赠比例为0.3、1.0时,准予扣除捐赠额由系统自动计算;当捐赠比例为“混合”时,请自行填写数值。但填写的金额不能大于【实际捐赠额】。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由系统根据公式自动计算,不允许修改。

【减免税额】:填写根据税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应扣缴税额】:根据公式自动计算。

【已扣缴税额】:填写财政部门按照《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给扣缴义务人单位内的“由财政供养的编制限额内的正式职工”拨发工资时,已扣缴的税额。简称【财政统发已缴税额】。仅由财政统一拨款发放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才可填写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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