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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业务范围、填写说明与计税公式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自2018年10月1号至2018年12月31日,减除费用调整为5000/月。

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收入明细表适用“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的情况填写。

第一章 业务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财税[2001]157号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问题》中的对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第二章 填写说明

一次性补偿收入额:填写所取得的所有收入,无论该笔收入是否可以免征或减免,如是实物和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的所得,需换算为等价的现金

免税所得:根据政策规定可以免征的收入部分填写在免税所得中,已明确的政策规定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财税[2001]157号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问题中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基本养老保险:根据政策规定可以免征的三险一金中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填写在该栏中,已明确的政策规定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国税发[1999]178号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基本医疗保险:同“基本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费:同“基本养老保险”

住房公积金:同“基本养老保险”,同时根据财税[2006]10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因为程序无法获取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所以目前系统当前实现以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2%作为住房公积金的上限。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在税前的扣除项目,填写不能归于三险一金的其他税前扣除项目,例如:财税[2015]56号规定公司为员工统一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准予在限额内扣除

根据财税[2015]56号规定:

一、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二、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三、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待产品发布后,纳税人可按统一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按规定执行。

四、为确保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平稳实施,拟在各地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各省级财政、税务和保监部门应及时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分别上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于2015年6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保监会审核备案。

实际工作年限数:依照国税发[1999]178号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进行填写

国税发[1999]178号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在一年中,对于不满6个月的按0.5年计算,对于满6个月的按照1年计算。

减除费用:3500 或 4800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已明确的政策规定如下: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1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非政策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得进行捐赠的扣除)。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10]69号关于公布2009年度第二批201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30号关于公布2010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减免税额:《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四条规定:

(一)、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超过4500元,但实际减征税款不足4500元的,其未享受足的定额减征税款部分予以退还;

(二)、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不足4500元,其实际已缴的税款予以退还。

第三章 计税公式

根据国税发[1999]178号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免税所得-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其他-法定减除费用*工作年限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工作年限数*税率【由“应纳税所得额/工作年限数”确定含税累进级距税率】-速算扣除数【由“应纳税所得额/工作年限数”确定含税累进级距速算扣除数】)*工作年限数

自然人税收征管系统上线后的操作提示——

1 业务简介

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给与的一次性补偿金,按照本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 相关项目业务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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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补偿收入额】:企业付给员工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额。

【免税所得】:财税[2001]1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本值根据政策自动生成。

【三险一金】:与前文所得所述含义相同。

【其他】:与前文所得所述含义相同。

【减除费用】:与前文所得所述含义相同。

【实际工作年数】:填写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工作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工作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实际捐赠额】:与前文所得所述含义相同。

【准予列支的捐赠比例】:与前文所得所述含义相同。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与前文所得所述含义相同。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由系统根据公式自动计算,不允许修改。

【减免税额】:与前文所得所述含义相同。

【应扣缴税额】:根据公式自动计算。

【已扣缴税额】:与前文所得所述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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