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九号,以下简称“新个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后的个税法亮点纷呈,与现行个税法相比,有以下几方面的改变,这也是中国个人所得税由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改革迈出的坚实一步:
1、明确居民定义:引入183天的居住标准、判定居民纳税义务;
2、调整所得项目:新增“综合所得: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删除“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其他所得”;
3、调整税率级距:在保持3%-45%基本税率不变的前提下,扩大综合所得的低税率级距;
4、完善费用扣除标准:综合所得基本费用扣除标准每年60000元,取消3500元/月的附加减除费用,新增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及减计收入的内容;
5、完善纳税申报方式:采取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纳税人年度汇缴申报
新个税法的出台对自然人纳税人特别是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以及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下面我们从工资薪金所得看新旧个人所得税法之差异
一、关于纳税义务的判定
解析 | ||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新个税法引入居民纳税人183天居住判定标准,现行税法为居住满一年,居民纳税人的范围扩宽了。如在境内某外商投资企业任职的外籍个人,在境内居住满183天的,应认定为居民个人,就境内外取得的工资薪金履行无限纳税义务。 |
二、关于税目
解析 | ||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 |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 | 1、新个税法保留了工资、薪金所得这一税目,并将其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 2、上述四项所得的特点在于属于个人劳动性所得,区别于经营所得,亦区别于利息股息红利、财产转让、财产租赁等财产性收益。 |
三、关于扣除费用
解析 | ||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1、新个税法基本费用扣除标准为6万元/年,现行税法为4.2万元/年,在个人工资薪金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假设无其他项目所得),个人税负下降。 例:某职工月收入6000元,全年收入72000元,新个税法应纳税=(72000-60000)*0.03=360;现行税法应纳税=[(6000-3500)*0.1-105]*12=1740,税款减少将近5倍; 2、新个税法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等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这就需要自然人纳税人在日常生活中注意对有关教育支出财政收据、贷款利息等支出凭证的收集和保存; 3.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费用扣除标准一致,取消了附加扣除费用标准,进一步公平居民和非居民税负。 |
四、关于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级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1,500元 | 不超过1455元的 | 3 | 0 |
2 |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 10 | 105 |
3 |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 20 | 555 |
4 |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 25 | 1,005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 30 | 2,755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 35 | 5,505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 45 | 13,505 |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
扣除标准5000元/月(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执行)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1 | 不超过36000元的 | 3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解析:
1、税率保持了3%-45%不变;
2、25%及以下低税率级距扩大,25%以上高税率级距基本保持不变,高收入者多纳税,低收入者少纳税,充分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和调节作用;
3、考虑计入综合所得的劳务报酬(现行税率加成最高40%)、特许权使用费(现行税率20%)等,如收入超过一定额度,税率会显著上升,可能导致部分高校教授、律师、作者等劳务报酬所得较多的个人税负增加;
五、关于申报方式
解析 | ||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 1、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的认定基本一致,取得所得为纳税义务人,支付所得为扣缴义务人; 2、 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基本一致,为扣缴税款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缴入国库,但增加了预扣预缴环节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 3、新增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义务,即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是否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无论是否需要补税,都需要进行汇缴清算申报,这点扩大了自行申报的范围(现行税法只要求年所得12万元以上人群申报),同时纳税申报期限改为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期限延长(现行税法3月底前) |
作者: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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