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发布后,稿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及预扣方法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主要变化如下:
(1)将稿酬所得归为综合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第二条规定,稿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
(2)稿酬所得纳入综合所得后,实行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扣预缴时,稿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汇缴时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订)》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3)税收优惠政策由原来的税额式减免改为税基式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订)》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第六条第(六)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规定,稿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且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2、新修订的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税额计算方法
(1)居民个人稿酬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方法,预扣预缴税款时,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①每次收入<4000元的:
稿酬应预扣预缴税额=(每次稿酬收入-800)×70%×20%
②每次收入≥4000的:
稿酬应预扣预缴税额=每次稿酬收入×(1-20%)×70%×20%
汇算清缴时,并入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第六条第(二)项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规定,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见下表)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
级数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
4、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案例
案例1:李某在某社出版《建筑业增值税纳税实务》一书,一次性的稿酬收入为50000元,
按修订前的个税规定,甲某稿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50000×(1-20%)×20%×(1-30%)=5600元
按新修订的个税规定,李某稿酬所得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为:
50000×(1-20%)×70%×20%=5600元
案例2:王某作为《山西财税》杂志社的特约撰稿人,应约在《山西财税》连载《投融财税处理》讲解十次,每次获得稿费2500元。
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法规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新修订的个税规定,王某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2500×10×(1-20%)×70%×20%=2800元
案例3:王某作为《山西财税》杂志社的特约撰稿人,应约在《山西财税》连载《投融财税处理》讲解十次,共获得稿费25000元,连载后又将连载整理出版,获得稿酬30000元。
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按修订的个税规定,王某连载《投融财税处理》讲解稿酬所得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为:25000×(1-20%)×70%×20%=2800元
王某出版《投融财税处理》稿酬所得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为:30000×(1-20%)×70%×20%=3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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