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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例如,企业所得税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等。

个人所得税法》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种类

项目

扣缴义务人申报

需自行申报(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纳税期限

纳税地点

居民个人

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使权使用费)

按月预扣预缴(取得收入的次月15日内)

一、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二、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

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

1、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按次或月(取得收入的次月15日内)预扣预缴

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

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

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所有项目

——

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

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

1、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4、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所有项目

——

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

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及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

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按月/按次(取得收入的次月15日内)

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

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1、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2、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工资、薪金所得

按月/按次(取得收入的次月15日内)代扣代缴税款

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

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

按次/按月(取得收入的次月15日内)代扣代缴税款

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

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

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

——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1、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2、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3、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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