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1995]1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5]149号 1995-08-01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5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区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征管处。
一、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办法》第三条所列部门(单位)代征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这些部门(单位)支付出租车驾驶员个人应税所得,即成为法定扣缴义务人,则应按照税法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二、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出租车驾驶员停运时必须持有效停运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停运备案登记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其停运期长短,相应核减其停运期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地税、国税两套机构的征管范围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