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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财税[1999]3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桂财税[1999]34号               1999-11-23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决定将广西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由550元调整为800元,即广西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按800元执行。请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