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个[1999]260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个[1999]260号 1999-10-19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对企业内部退休职工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予以明确,请在工作中一并贯彻执行。所谓企业职工内部退休,是指企业在改组、改制过程中,为了减员增效,在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安排一部分实际年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提前离开工作岗位,期间工资待遇保持不变,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补办退休手续。企业给予内部退休职工的一次性补偿费或补助费,属于工资、薪金性质所得,按照“一次性数月奖金”的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内部退休职工在内部退休期间按月取得的工资、薪金,仍为在职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