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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地税函[2001]32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1]323号          2001-11-01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最近一段时期,一些地区在对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补偿金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反映比较多,而且随着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不断深入,此类问题会更加突出。为此,省局要求各地加强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辽财预字[2001]606号)文件。二是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国有大中型企业改组改制工作的进展情况,工作要有前瞻性。三是对本地区企业在改组改制过程中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的构成、发放金额、发放时间要心中有数,督促支付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发放时能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避免补偿金发放以后再计征个人所得税给征收工作带来诸多问题。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