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直房资字[2022]14号 辽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辽直房资字〔2022〕14号 2022-04-19
省(中)直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有效应对疫情影响,降低市场主体成本负担,支持企业疫情后尽快恢复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住房公积金“同城同策”等有关规定,按照“与属地政策相统一”的原则,参照沈阳住房公积金的助企纾困政策,经省机关事务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从4月15日起,省直住房公积金实施阶段性缓缴和降低缴存比例相关政策措施。具体政策措施如下:
一、受疫情影响企业,按现有缴存比例继续缴存存在困难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
二、企业连续1年以上(含1年)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50%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按现有缴存比例继续缴存存在困难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比例最低至3%。
三、企业申请缓缴和降低比例实行承诺制。缓缴和降低比例期限到期后,仍需降低比例或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四、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降低比例企业需及时恢复至正常缴存比例缴存,因降低比例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无需补缴;缓缴企业需及时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申请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一次补缴有困难的,可申请分批补缴。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具体操作流程请拨打12345、12329服务热线。
辽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