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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地税发[2002]7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地税发[2002]75号         2002-08-27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国税函[2006]4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本法规转发的文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收入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转发你们。经研究,我省统一按25%的营销费用扣除率掌握,以前规定与此不符的,请按此执行,并请作好政策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