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税函[2002]197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2002]197号 2002-12-11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国税函[2006]4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2002]98号)转发给你们。对文中第一条的扣除比例统一按25%执行,对保险业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必须采取查帐征收,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