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2002]18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2]181号 2002-11-04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国税函[2006]4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自2006年6月1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对保险营销人员(非雇员)的营销费用,我省统一按照25%的比例扣除。请一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