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二字[1997]13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二字[1997]133号 1997-06-16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公告 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7]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领导,加大执法力度,完善征管制度,规范征管程序,加强检查监督,把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要把落实代扣代缴制度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严格执行代扣代缴有关规定。凡有向个人支付行为的单位或个人,都要认真履行扣缴义务,对不认真履行或不履行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山东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各地都要进行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试点。原试点市地,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办法,并根据实际情况,扩大试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