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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         2016-08-03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6年8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2日。

特此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