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二字[1997]151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二字[1997]151号 1997-08-19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国税发[1997]70号全文失效。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7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收扣缴义务人管理的暂行办法》(鲁地税征字[1995]第3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管理,积极与工商、民政、编委等部门建立定期联系制度,以便及时掌握扣缴义务人的有关情况。
二、要向扣缴义务人发送《扣缴义务人须知》。《扣缴义务人须知》由省局设计,各市、地自行印制。
三、抓紧落实《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对扣缴义务人的申报资料除《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外,还应有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91号)文规定,以偷税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