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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7]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7]91号                1997-02-18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04月30日起,全文失效。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1997]11号)收悉。经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及有关法规,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