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
一、一般规定
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案例1】某公司2018年具备资格,2013年亏损300万元,2014年亏损200万元,2015年亏损100万元,2016年所得为0,2017年所得200万元,2018年所得50万元。按照政策规定,无论该企业在2013年至2017年期间是否具备资格,2013年亏损300万元,用2017年所得200万元、2018年所得50万元弥补后,如果2019年至2023年有所得仍可继续弥补;2014年企业亏损200万元,依次用2019年至2024年所得弥补;2015年企业亏损100万元,依次用2019年至2025年所得弥补。
【案例2】接上例,该企业2019年起不具备资格,2019年亏损100万元。其之前2013年至2015年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并不受影响。如果该企业在2024年之前任一年度重新具备资格,按照政策规定,2019年亏损100万元准予向以后10年结转弥补,即准予依次用2020年至2029年所得弥补。如果到2024年还不具备资格,按照政策规定,2019年亏损100万元只准予向以后5年结转弥补,即依次用2020年至2024年所得弥补,尚未弥补完的亏损,不允许用2025年至2029年所得弥补。
二、重组
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合并或分立重组事项的,其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本公告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2)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3)合并企业或分立企业具备资格的,其承继被合并企业或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财税[2018]76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规定处理。
【案例3】2018年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其中,甲公司不具备资格,其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准予向以后5年结转弥补。乙公司具备资格,其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准予向以后10年结转弥补。吸收合并后甲公司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包括合并前甲公司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和乙公司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按照政策规定应当分别处理,即合并后甲公司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其中合并前甲公司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只准予用2018年至2021年的所得弥补;合并前乙公司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四)项有关规定计算后,准予用2018年至2026年的所得弥补。如合并后甲公司2018年具备资格,合并后甲公司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包括合并前甲公司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和乙公司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用2018年至2026年的所得弥补。
【案例4】2018年甲公司分立新设乙公司和丙公司,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其中,甲公司具备资格,其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准予向以后10年结转弥补。分立新设的乙公司和丙公司分别承继甲公司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按照政策规定,分立后乙公司和丙公司分别承继甲公司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五)项有关规定计算后,无论分立后乙公司和丙公司是否具备资格,均准予用2018年至2026年的所得弥补。
特别提醒
1.享受优惠时间为证书有效期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即使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企业2016年也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期间为2016年至2018年。
2.重新认定前可暂按15%的税率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例如,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2019年4月20日到期,在2019年季度预缴时企业仍可按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预缴。如果企业在2019年年底前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2019年度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如未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应按25%的税率补缴少缴的税款。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放宽。
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将老办法中的“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修改为“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取消了老办法中的“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将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研发费用比例由6%降至5%。这些都有助于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但是增加了“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企业应当注意。
4.申请手续简化。
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公示期由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并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到期前的复审要求。
5.跨地区迁移企业资格继续有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减轻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重复认定的负担。
6.偷税不再是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取消了老办法中“有偷、骗税等行为的”应当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规定。也就是说,高新技术企业不会因有偷、骗税等违法行为被取消资格。
7.追缴期限为“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第二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追缴期限为“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即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被认定机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不是追缴3年内的所有税款。
8.研发费用比例为三年平均值。
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中的研发费用比例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只要这个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就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其中某一年低于规定比例不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例如某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销售收入超过2亿元,2017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为2.6%,2015-2017年研发费用合计数占销售收入合计数的比例为4.2%。虽然2017年比例未达到3%,但仍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9.10年弥补亏损是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有效期是不一样的。例如某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发证时间为2018年9月17日,有效期三年。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有效期为2018年至2020年,为期三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为2018年9月17日至2021年9月17日,即2018年至2021年,为期四年。10年弥补亏损是在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这四年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可以结转10年弥补,对企业更有利。
风险提示
2011年6月,审计署发布了《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审计结果》,其中专门提到“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不严的现象仍然存在,造成税款流失26.66亿元”。2015年9月,《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重点检查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科发火[2015]299号)对1723家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了检查,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主要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研发费用归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核算方面不达标;个别企业申报材料造假”。
1.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1)不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虽然取消了原有“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同时取消原有“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但仍然规定企业应当拥有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现在很多跨国公司都将研发活动放在中国境内,但所有权仍然属于跨国公司,中国公司只获得了使用权,因此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由于知识产权事关企业机密,又是境内外母子公司间进行操作,有时难以调查,但故意隐瞒知识产权所有权的真实性,无疑是极大的税收风险。
(2)产品不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有些企业在报送的情况说明中表示其主要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且从名称上来看确实很像,但经仔细检查发现并非如此,因此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应与企业的核心技术有相关性,企业即使取得了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若所从事的活动与该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无关,取得的收入也不能作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现在很多企业都从事多种经营,既生产高新技术产品,也生产一般产品,为了达到60%的及格线,往往将不同收入混淆,这是极大的税务风险。
关于何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总收入”,政策一直没有明确,争议较大。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会协[2008]83号)规定:“复算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申报企业当年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比例,与申报企业计算的结果核对是否一致。”规定总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实务中“总收入”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有人认为还应包括营业外收入,有人认为应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所有收入,也有人认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数据认定,只有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才是总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中,《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第8行“本年企业总收入”,填报说明对此行解释道:“本年企业总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即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须占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的60%以上才符合条件。
但是,能否以申报表填报说明的解释作为政策依据是有争议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第三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即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至此,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总收入的争议可以尘埃落定。
【案例5】某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取得高新技术产品收入1000万元,普通产品收入200万元,取得政府补助200万元(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取得股息、红利100万元,取得股权转让收入300万元(股权转让成本200万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计算(即《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比例=1000/(1000+200+200+100+300)×100%=55.56%<60%,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
但按照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计算(即《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减去不征税收入):比例=1000/(1000+200+200+100+300-200)×100%=62.5%>60%,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
案例
恩施清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致力于恩施州硒原料、硒产品、多不饱和脂肪酸(亚油酸、亚麻酸)以及当地特色植物资源的研究开发与生产销售,这次也被取消资格,原因在于其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不达标。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说,按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资料来源:研发费不达标成高新企业摘牌主因[N].长江商报,2015-11-23(A4).
(4)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低于规定比例。
有的企业研发费用没有达标。还有的企业为了达标,将其他与研发无关的费用计入研发费用,比如将管理人员的工资计入研发费用等,以增加研发费用总额。
案例
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570)收到浙科发《关于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通知》:鉴于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认定前三年研发费用归集不合理,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根据以上通知,公司将于5月30日前补缴税款2785.25万元,此事项将影响公司2012年费用2785.25万元。
资料来源:贝因美被否决高新技术企业资格[EB/OL].(2012-05-22)证券时报网.
(5)科技人员比例不符合规定要求。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不足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有的企业把其他人员混同于研发人员,以提高比例。
案例
精艺股份控股子公司精艺万希在2010年就因未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而被强制要求补税差。精艺股份子公司精艺万希由于研发人员占公司员工比例未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规定的“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在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佛山市顺德区国家税务局北涪税务分局要求精艺万希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需由15%提高回2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精艺万希因税率差应补缴所得税为579.02万元。
资料来源:“伪高新”大检查考验上市公司高科技“李鬼”或近期集中曝光[N].证券时报,2013-01-28(Cl).
2.所得减免和税率减免叠加享受。
若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享受所得减半征收优惠,则只能按照25%法定税率减半,不能按照15%优惠税率减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6】某高新技术企业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元,其中700万元为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应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而不是按照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减半。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2000-700)×15%+(700-500)×50%×25%=2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