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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补亏损的基本税收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被税务机关检查调增,可弥补当年度亏损,即减少以后可弥补的亏损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在以后有盈利弥补时应按照新的减少的亏损额来弥补,而不能按照原来的亏损额弥补。

企业利润总额大于或小于零,只是企业会计上的盈亏额,纳税调整后所得才是税法上的盈亏额。若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零,则为以后年度可弥补的亏损;若纳税调整后所得大于零,其减去所得减免后的金额为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本年金额。

2017版纳税申报表A106000弥补亏损明细表》第6行第2列“可弥补亏损所得”,为主表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第20行“所得减免”的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