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进行划分,应当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进行核算。
一、成本法
(一)定义及其适用范围
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适用于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2014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因此,投资方要实现控制,必须具备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因涉入被投资方而享有可变回报;二是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投资方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两个要素时,才能控制被投资方。
实务中,投资方在判断其能否控制被投资方时,应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以判断是否同时满足控制的这两个要素。相关事实和情况主要包括: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以及如何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投资方享有的权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投资方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投资方是否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投资方与其他方的关系。其中,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和设计的分析贯穿判断控制的始终,也是分析上述其他事实和情况的基础。如果事实和情况表明上述控制要素中的一个或多个发生变化,投资方应当重新判断其还能否控制被投资方。
(二)成本法的核算
1、成本确认
(1)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照初始投资成本确认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有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管有关利润分配是属于对取得投资前还是取得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案例1】2017年6月20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购买购入乙公司(非上市公司)150万股,每股买入价为10元,每股价格中包含0.2元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甲公司取得该部分股权后,派出人员参与乙公司的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对乙公司施加控制。6月30日,甲公司收到现金股利。会计处理如下:
6月20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 14700000
应收股利 30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00
6月30日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应收股利 300000
(2)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2、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
(1)会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对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业按应享有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借记“应收股利”,贷记“投资收益”。
【案例2】(接案例1),2018年6月1日,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甲公司按照其持有比例确定可分回50万元。7月1日收到。会计处理如下:
6月1日
借:应收股利 500000
贷:投资收益 500000
7月1日
借:银行存款 500000
贷:应收股利 500000
(2)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甲公司取得的50万元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3、减值
(1)会计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企业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可收回金额,将减记的金额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按照持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减值准备,在以后期间不得转回。
(2)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作纳税调增处理。
二、权益法
(一)定义及其适用范围
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按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调整其账面价值的方法。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及联营企业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企业通常可以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形来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①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这种情况下,由于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并享有相应的实质性的参与决策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该代表参与被投资单位经营政策的制定,达到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②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包括股利分配政策等的制定。这种情况下,因可以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可以为其自身利益提出建议和意见,从而可以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③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有关的交易因对被投资单位的日常经营具有重要性,进而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到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
④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这种情况下,通过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有权力负责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活动,从而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⑤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因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依赖投资企业的技术或技术资料,表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二)权益法的核算。
1、成本确认
(1)会计处理
投资企业取得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以后,对于取得投资时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A.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从本质上是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过程中通过购买作价体现出的与所取得股权份额相对应的商誉及被投资单位不符合确认条件的资产价值。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时,两者之间的差额不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B.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的差额体现为双方在交易作价过程中转让方的让步,该部分经济利益流入应作为收益处理,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案例3】甲公司于2017年1月取得乙公司30%的股权,支付价款9000万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2500万元(假定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在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过程中,所有股东均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甲公司在取得乙公司的股权后,派人参与了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因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甲公司对该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取得投资时,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90000000
贷:银行存款 90000000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9000万元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6750(22500×30%)万元,两者之间的差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案例4】甲公司于2017年1月取得乙公司30%的股权,支付价款9000万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账面价值为36000万元(假定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在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过程中,所有股东均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甲公司在取得乙公司的股权后,派人参与了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因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甲公司对该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取得投资时,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08000000
贷:银行存款 90000000
营业外收入 18000000
甲公司按持股比例30%计算确定应享有10800万元,则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1800万元应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2)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案例3中,税收与会计没有差异;案例4中,购买日该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为9000万元,会计上计入损益的营业外收入1800万元不予确认,调减18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专门有此行次,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5行“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第4列调减。
2、投资损益的确认
(1)会计处理
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案例5】(接案例4)取得当年取得投资当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2400万元。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均以公历年度作为会计年度,两者之间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7200000
贷:投资收益 7200000
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时,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应考虑以下因素的影响进行适当调整:
一是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按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二是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以及以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时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
被投资单位个别利润表中的净利润是以其持有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为基础持续计算的,而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时,是以被投资单位有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所代表的是被投资单位资产、负债在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在未来期间通过经营产生的损益中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取得投资时有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同的,未来期间,在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应享有的净利润或应承担的净亏损时,应以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有关资产对投资企业的成本即取得投资时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从而出现了需要对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进行调整的情况。
【案例6】甲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购入乙公司30%的股份,购买价款为3300万元,并自取得投资之日起派人参与乙公司的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取得投资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9000万元。除下表所列项目外,乙公司其他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 单位:万元)
项目 | 账面原价 | 已提折旧或摊销 | 公允价值 | 乙公司预计使用年限 | 甲公司取得投资后剩余使用年限 |
存货 | 750 | 1050 | |||
固定资产 | 1800 | 360 | 2400 | 20 | 16 |
无形资产 | 1050 | 210 | 1200 | 10 | 8 |
合计 | 3600 | 570 | 4650 |
假定乙公司于2017年实现净利润900万元,其中,在甲公司取得投资时的账面存货有80%对外出售。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会计年度及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固定资
产、无形资产均按直线法提取折旧或摊销,预计净残值均为0。假定甲、乙公司间未发生任何内部交易。
甲公司在确定其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时,应在乙公司实现净利润的基础上,根据取得投资时乙公司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差额的影响进行调整(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影响):
存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调减的利润=(1050-750)×80%=240(万元)
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调整增加的折旧额=2400÷16-1800÷20=60(万元)
无形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调整增加的摊销额=1200÷8-1050÷10=45(万元)
调整后的净利润=900-240-60-45=555(万元)
甲公司应享有份额=555×30%=166.50(万元)
确认投资收益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665000
贷:投资收益 1665000
在确认投资收益时,除考虑公允价值的调整外,对于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予抵销。即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
应当注意的是,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销既包括顺流交易也包括逆流交易。其中,顺流交易是指投资企业向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售资产,逆流交易是指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企业出售资产。当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体现在投资企业或其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持有的资产账面价值中时,相关的损益在计算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予抵销。
对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企业出售资产的逆流交易,在该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即有关资产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的情况下,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当投资企业自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购买资产时,在将该资产出售给外部独立的第三方之前,不应确认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本企业应享有的部分。
【案例7】甲公司于2017年1月取得乙公司2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假定甲公司取得该项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2017年8月,乙公司将其成本为600万元的某商品以1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甲公司,甲公司将取得的商品作为存货。至2017年资产负债表日,甲公司仍未对外出售该存货。乙公司2017年实现净利润为3200万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因素。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32000000-(10000000-6000000)]×20%=5600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5600000
贷:投资收益 5600000
对于投资企业向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售资产的顺流交易,在该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即有关资产未向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的情况下,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同时调整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当投资企业向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售资产,同时有关资产由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持有时,投资方因出售资产应确认的损益仅限于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其他投资者交易的部分。即在顺流交易中,投资方投出资产或出售资产给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产生的损益中,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不予确认。
【案例8】甲公司持有乙公司2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公司的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2017年,甲公司将其账面价值为600万元的商品以1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至2017年资产负债表日,该批商品尚未对外部第三方出售。假定甲公司取得该项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两者在以前期间未发生过内部交易。乙公司2017年净利润为2000万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因素。
甲公司在该项交易中实现利润400万元,其中的80(400×20%)万元是针对本企业持有的对联营企业的权益份额,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予抵销,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20000000-4000000)×20%]=3200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200000
贷:投资收益 3200000
(2)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投资期间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的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收益不予承认,作纳税调减(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纳税调增(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处理。在例5-22中,调减720万元;案例6、案例7、案例8中,税收上均不确认投资收益,全额调减。
3、取得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处理
(1)会计处理
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抵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损益调整的部分应视同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案例9】(接案例4)2018年6月1日,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1000万元,甲公司按照投资比例可分得300万元,7月1日收到。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6月1日:
借:应收股利 3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000000
7月1日:
借:银行存款 3000000
贷:借:应收股利 3000000
(2)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而会计上投资企业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抵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此处存在税会差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的规定,甲公司应于乙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股息、红利收入的实现,因此甲公司须确认股息、红利收入30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确认300万元免税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该300万元在会计上并未计入投资收益,不能直接调减300万元免税收入,应先调增300万元,再调减300万元。
4、超额亏损的确认
(1)会计处理
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损失,原则上应以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这里所讲的“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是指长期应收项目,比如,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债权,该债权没有明确的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备收回的,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投资,但不包括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产生的长期债权。
投资企业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具体应按照以下顺序处理:
首先,减记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其次,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的情况下,对于未确认的投资损失,考虑除长期股权投资以外,账面上是否有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项目,如果有,则应以其他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掼失,冲减长期应收项目等的账面价值。
最后,经过上述处理,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投资企业仍需要承担额外损失弥补等义务的,应按预计将承担的义务金额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
企业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在发生投资损失时,应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以后,考虑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继续确认的投资损失,应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等科目;因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导致投资企业需要承担额外义务的,按照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对于符合确认条件的义务,应确认为当期损失,同时确认预计负债,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除上述情况仍未确认的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损失,应在账外备查登记。
在确认了有关的投资损失以后,被投资单位于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应按以上相反顺序分别减记账外备查登记的金额、已确认的预计负债、恢复其他长期权益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即应当按顺序分别借记“预计负债”“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案例10】甲公司持有乙公司40%的股权,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2017年12月31日,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6000万元。乙公司2018年由于一项主营业务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当年度亏损9000万元。假定甲公司在取得该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等,双方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也相同。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投资收益 36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6000000
【案例11】甲公司持有乙公司40%的股权,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2017年12月31日,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6000万元。乙公司2018年由于一项主营业务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当年度亏损18000万元。甲公司按其持股比例确认应分担的损失为7200万元,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仅为6000万元,超额损失在账外进行备查登记;在确认了6000万元的投资损失,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以后,如果甲公司账上仍有应收乙公司长期应收款2400万元,该款项从目前情况看,没有明确的清偿计划(并非产生于商品购销等日常活动),则在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大于1200万元的情况下,应以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为限进一步确认投资损失1200万元。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投资收益 60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60000000
借:投资收益 12000000
贷:长期应收款 12000000
(2)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在案例10中,调增3600万元;在案例11中,调增7200万元。
5、其他综合收益的处理
(1)会计处理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及其变动,也会影响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而影响投资企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分额。因此,当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发生变动时,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其他综合收益。
【案例12】(接案例4)当期乙公司因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为1800万元。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 5400000
贷:其他综合收益 5400000
(2)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而会计上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发生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此处存在税会差异。
6、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的处理
(1)会计处理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按照持股比例与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计算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主要包括:被投资单位接受其他股东的资本性投入、被投资单位发行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包括的权益成分、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等。
【案例13】(接案例4)当期乙公司的母公司给予乙公司捐赠1000万元,该捐赠实质上属于资本性投资,乙公司将其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300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000000
(2)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而会计上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此处存在税会差异。
风险提示
1、税收上以历史成本计量
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是在不断变动的,而税收上是以历史成本计量,这点在股权转让时十分重要,我们将在下面阐述。
2、不得确认被投资企业的亏损
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发生亏损,那是被投资企业的事,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案例
F公司坐拥行业优势,多处投资,每年下来有盈有亏。2011、2012两年受大环境影响对外投资普遍亏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公司按投资比例计算亏损抵减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在稽查时发现该公司将对外投资按投资比例确认的亏损抵减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60万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40万元,向该公司追缴企业所得税40万元,并加收滞纳金、处以0.5倍罚款。
资料来源:税法规定与会计核算差异问题的税务稽查案例[EB/OL].(2014-01-20)中国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