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
一、存货损失
(一)会计处理
企业发生存货盘亏及损毁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在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应做如下会计处理:对于入库的残料价值,记入“原材料”等科目;对于应由保险公司和过失人的赔款,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扣除残料价值和应由保险公司、过失人赔款后的净损失,属于一般经营损失的部分,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案例一】甲公司在财产清查中发现盘亏A材料500公斤,实际单位成本200元,经查属于一般经营损失。会计处理如下:
(1)批准处理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000
贷:原材料 100000
(2)批准处理后:
借:管理费用 10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000
【案例二】甲公司在财产清查中发现毁损B材料300公斤,实际单位成本100元,经查属于材料保管员的过失造成,按规定由其个人赔偿20000元,残料已办理入库手续,价值2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1)批准处理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30000
贷:原材料 30000
(2)批准处理后:
①由过失人赔款部分,
借:其他应收款 2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0000
②残料入库,
借:原材料 2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0000
③材料毁损净损失,
借:管理费用 8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8000
【案例三】甲公司因台风造成一批库存C材料毁损,实际成本70000元,根据保险责任范围及保险合同规定,应由保险公司赔偿50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1)批准处理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70000
贷:原材料 70000
(2)批准处理后:
借:其他应收款 50000
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2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70000
(二)税务处理
(1)政策。
对企业盘亏的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存货,以该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企业被盗存货,以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证据。
①存货盘亏损。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A.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B.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C.存货盘点表;
D.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②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A.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B.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C.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D.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③存货被盗损失。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A.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B.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C.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三)出版、发行企业处置呆滞出版物损失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第五条规定:“出版、发行企业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开发产品(以成本对象为计量单位)整体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按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