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损失是指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毁损、报废、淘汰、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
第5行“三、存货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存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第6行“其中:存货盘亏、报废、损毁、变质或被盗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存货损失中,存货盘亏损失、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以及存货被盗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注:第6行是第5行的其中项。
存货损失属于非货币资产损失,存货损失分为清单申报与专项申报。
【所得税规定】
1、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2、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3、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注: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参考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
【税会差异】
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是按照税法规定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条件确认的,基本无税会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但所得税认可的是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不认可备抵法,所以存在税会差异;常见的一般还有没有取得合规票据,影响资产计税基础的确认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