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
一、固定资产损失
(一)会计处理
(1)固定资产盘亏。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亏的固定资产,按盘亏固定资产的账而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固定资产的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依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时,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案例一】甲公司进行财产清查时发现短缺一台笔记本电脑,原价为10000元,已计提折旧7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1.盘亏固定资产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3000
累计折旧 7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
2.报经批准转销时:
借: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 3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3000
(2)固定资产毁损。企业因报废、毁损转出的固定资产,按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发生的清理费用等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保险赔偿等的处理: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案例二】甲公司现有一台设备由于性能等原因决定提前报废,原价为500000元,已计提折旧450000元,未计提减值准备。报废时的残值变价收入为23200元,报废清理过程中发生清理费用3500元。有关收入、支出均通过银行办理结算。(该设备购进时已抵扣过进项税额)会计处理如下:
(1)将报废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累计折旧 450000
贷:固定资产 500000
(2)收回残料变价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232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200
(3)支付清理费用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3500
贷:银行存款 3500
(4)结转报废固定资产发生的净损失时:
借: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335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3500
【案例二】公司因遭受水灾而毁损一座仓库,该仓库原价4000000元,已计提折旧1000000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其残料估计价值50000元,残料已办理入库。发生的清理费用20000元,以现金支付。经保险公司核定应赔偿损失1500000元,尚未收到赔款。会计处理如下:
(1)将毁损的仓库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00000
累计折旧 1000000
贷:固定资产 4000000
(2)残料入库时:
借:原材料 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3)支付清理费用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00
贷:库存现金 20000
(4)确定应由保险公司理赔的损失时:
借:其他应收款 15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500000
(5)结转毁损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时: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147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470000
(二)税务处理
(1)政策。
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证据。
①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A.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B.固定资产盘点表;
C.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D.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E.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②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A.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B.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C.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D.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E.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③固定资产被盗损失。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A.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B.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C.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④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A.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B.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C.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⑤工程物资损失。工程物资发生损失,可比照存货损失的规定确认。
(三)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0号)规定:
“一、由于加大水电送出和增强电网抵御冰雪能力需要等原因,电网企业对原有输电线路进行改造,部分铁塔和线路拆除报废,形成部分固定资产损失。考虑到该部分资产已形成实质性损失,可以按照有关税收规定作为企业固定资产损失允许税前扣除。
二、上述部分固定资产损失,应按照该固定资产的总计税价格,计算每基铁塔和每公里线路的计税价格后,根据报废的铁塔数量和线路长度以及已计提折旧情况确定。
三、上述报废的部分固定资产,其中部分能够重新利用的,应合理计算价格,冲减当年度固定资产损失。
四、新投资建设的线路和铁塔,应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后,按照税收的规定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