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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

企业的资产发生评估增值,增值部分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应按照原值还是评估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需分不同情形来处理。

一、国有企业改制上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5号)规定,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含资本公积,下同),同时,经确认的评估增值资产,可按评估价值入账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即评估增值不交税,按评估增值后的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即评估增值不交税,但按原计税基础计提折旧或摊销。

三、其他企业的情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因此,企业的资产应以历史成本法核算,即增值部分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须按照资产原值计提折旧或摊销。

【案例】甲公司上市过程中发生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评估价值为2000万元,尚可使用年限为10年,以后每年会计上计提的折旧额为200万元(2000110),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额为100万元(1000/10),每年纳税调增100万元。

没有特殊规定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资产原值计提折旧或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