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流[1996]3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1996]35号 1996-03-06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2009]27号)的规定,本法规自2009年02月28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0号)《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本通知所列举的各个文件,市局已分别以沪国税流[1995]35号(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3册第873页)、沪税政一[1994]86号、沪税政一[1994]134号、沪税政一[1994]78号(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2册第642页)、沪税政一[1994]125号(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2册第643页)以及沪国税流[1995]30号文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