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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税政一[1994]78号 转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转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政一[1994]78号            1994-05-12

亿企智库提示——

1.根据沪财法[1996]4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的附件1《废止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1995年底之前)》中的第32点的规定,本法规自1996年12月12日起废止。

2.根据沪财法[2007]61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本法规自2007年1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24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一文。内称:“经国务院研究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黄金矿砂(伴生金砂)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现转知你们,请依照执行。

同时对直接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劳务(包括以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已发文明确的饲料、农膜等等),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