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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4]2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字[1994]24号      1994-04-27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6年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自2006年3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国务院研究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