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人阅读
沪国税流[1995]3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1995]35号            1995-06-13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沪国税流[2009]27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规定,本法规自2009年02月28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4号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企业生产文中所列可予免税的建材产品及黄金、白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生产配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才能给予免征增值税。上述产品免征增值税后,其进项税额不得再予抵扣。对文到之前已抵扣的免税产品进项税额应予转回,从今年6月15日起至免税期止销售上述免税产品不得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