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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5]4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字[1995]44号          1995-04-28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财税[2008]1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二、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按照现行对黄金、白银生产的税收政策,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