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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起征点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即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一、起征点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2019-2021年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季30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在2019-2021年期间可以享受这个阶段性的政策优惠。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适用于其他个人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和起征点相关的其他事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以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这里的个人一般指的是自然人,因为个体户都办理税务登记了,必须开发票。

例:公司门坏了,找了个师傅修理(自然人),花了300元,可以自制内部凭证扣除。

如果找了个做修理的个体户上门来修,300元就需要发票才能税前扣除。因为个体户办理了税务登记。

但还是要提醒,这种没发票的业务不能成为常态,尺度怎么把握?金额不超过500元。因为增值税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以下是免税的。

政策依据:

1、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一、起征点。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政策依据:

1、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二、未达起征点户的管理。

(一)规范纳税申报管理。

为有效实施对未达起征点户的动态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开展巡查,尤其是要加大对临近起征点业户的巡查力度,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同时,应明确要求未达起征点户如实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其与纳税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为提高管理效率和方便纳税人,未达起征点户可实行按季、半年或年申报一次。具体申报内容和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对月度实际经营额超过起征点的未达起征点户,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按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未达起征点户,如其实际经营额连续一定期限超过起征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其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二)严格发票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供应未达起征点户生产、经营所需的发票,同时,应对其发票领购的数量和版面实行有效控制,对其发票开具、保管和缴销应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对发票开具金额达到起征点的,税务机关应按其发票开具金额进行征税。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5]第1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