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湘财税[2011]92号)明确了我省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即:销售货物或劳务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调整后的起征点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增值税起征点政策落实到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的重要意义
此次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是国家运用财政税收政策降低税负,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和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支持的重要举措。我省把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最高限标准,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心,是人民群众看得见、得实惠的好事、实事,是增加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众的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让改革发展的新成果更加广泛地惠及到全体人民的重大举措,必将推动和促进社会公平,同时,也将大大减轻个体工商户和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强其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为其创造更大的生存发展空间。各级国税机关要提高认识,树立正确的服务观念,立足长远、着眼全局,不折不扣地执行相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确保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落到实处。
二、认真做好执行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有关工作衔接事宜
为提高工作效率,坚决落实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对原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核定月销售额在20000元以下的,由省局在综合征管软件内统一置换起征点标志。各地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原核定月销售额在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11]109号)要求,按照起征点以上户工作要求实施规范管理。
(二)对原核定月销售额在20000元以下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原则上在原核定的一个完整的定额执行期限内不做定额调整,待定额执行期满后,再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进行管理。对2011年12月31日定额执行期满的,按规定进行调整和管理。
三、扎实做好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的申报管理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业户的纳税申报管理,督促建账户和定期定额征收户按要求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和责任。
(一)建账户纳税申报
个体建账户应当按规定每月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的月销售额达到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当月按申报销售额缴纳税款;申报的月销售额低于20000元的,当月按未达起征点标准免征税款。
(二)定期定额征收户纳税申报
1.起征点以上定期定额征收户,若当月的实际月销售额等于或低于核定的月销售额,实行以缴代报。对于采取集中批量扣税缴纳税款的,次月申报期限内可以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事宜;若当月的实际月销售额高于核定的月销售额,则应当于次月申报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2.起征点以下定期定额征收户,若当月的实际月销售额低于起征点标准的,不需按月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事宜;若当月的实际月销售额等于或高于起征点标准的,应当于次月申报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3.定期定额征收户(含起征点以下户)按规定应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向税务机关申报,每月申报额超过原按月申报经营额的,则按本次申报额缴纳税款。
四、切实开展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的跟踪管理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征收管理,积极推行“阳光定税”,严格按照规定的核定程序和核定方法,准确采集纳税人的经营信息和成本费用等支出情况,科学核定纳税人应税经营额和应纳税额,并及时进行公开定税,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要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对经过核实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应依法按程序及时进行定额调整并征收税款。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