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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地税发[2005]240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5]240号     2005-09-29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发[2005]1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按季通过电话申报。

二、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在核定期内实际经营额达到或超过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核定期满后及时调整其定额。

三、对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的征收率征收堤围防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