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一、营改增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掺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6、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7、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工程所需的部分设备、材料、动力建筑工程也是甲供工程。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部分占工程总用料的多大比例,是50%以上,还是20%以上,甚至是1%以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没有作出量的限定。只要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了工程所需的部分设备、材料、动力,无论多少,都可认定为甲供工程。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实际上是立法者为保证建筑施工方营改增后税负只减不增,做出的兜底安排。
8、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政策依据:财税[2017]5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9、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10、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2、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1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14、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以2016年4月30日前租人的不动产转租的,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15、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财税[2016]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2、财税[2016]6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16、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17、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政策依据:财税[2016]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18、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
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城区。
19、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的贷款,但不包括按照《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所称的农户。
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政策依据:财税[2016]4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20、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政策依据:
1、财税[2016]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2、财税[2016]6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21、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22、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财税[2016]6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23、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24、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5、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1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6、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政策依据:财税[2017]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营改增前已经取得固定资产和不动产或发生的老项目,营改增后取得的收入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这是为了保证全面营改增顺利推进,做出过渡性政策安排。营改增前已经取得或发生的项目,主要体现两大特点:一是“老”,营改增前建筑老项目和营改增前房地产老项目;二是“旧”,营改增前取得的不动产或固定资产。
营改增前建筑老项目和营改增前房地产老项目在营改增后取得的销售额,以及营改增前取得的不动产或固定资产营改增后销售或出租取得的销售额,都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三、传统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其他物品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其他物品
1、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征税方式。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除另有规定外,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5)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6)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
1、财税[2008]1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2、财税[200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4、财税[2014]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上述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情形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因为政策性原因导致企业无法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转型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因为企业自身的原因造成没有抵扣进项税额,如未能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或扣税凭证逾期未申请认证、抵扣,该固定资产使用后再销售时不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征税方式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其他物品
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税[200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财税[2014]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三) 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四)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发票的开具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发票的开具。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政策依据:
1、国税函[2009]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五) 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放弃减税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六)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视同销售行为
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财税[2008]1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案例一】2018年5月某餐饮企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销售使用2年的机器设备一台,原值为45000元,已提折旧8900元,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为38000元。另销售一辆小汽车,原值为150000元,已提折旧4000元,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52000元。该企业应纳增值税是多少?
解析:应纳税额=(38000+152000)÷(1+3%)×2%=3689.32(元)
答:该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纳增值税3689.32元。
【案例二】单位销售抵债方式取得的旧汽车如何征税?
长城电器厂(一般纳税人)长期拖欠宏宇电子厂(一般纳税人)货款14万元,无力偿还。2018年3月,经双方协商,长城电器厂用一辆已使用两年的小汽车(未抵扣进项税额)抵顶所欠宏宇电子厂的债务。宏宇电子厂又将刚获得的小汽车抵偿自己拖欠供应商的15万元债务。请问:在这项业务中,长城电器厂和宏宇电子厂是否需要纳增值税,应如何缴纳?
答:长城电器厂将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抵偿债务,属于销售货物的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适用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长城电器厂应适用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宏宇电子厂将获得的小汽车抵偿债务,同样也属于销售货物的行为,但是由于小汽车不是自己使用过的,不可以按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增值税处理。对宏宇电子厂销售小汽车征收增值税的方式,有下列两种观点:一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由于宏宇电子厂销售的小汽车是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汽车,可以按照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的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二是,我国对销售旧货实行专营管理,只有旧货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旧货,才可以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的简易办法,非旧货经营单位销售非自己使用过的旧货不得适用该政策,宏宇电子厂应按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由于获得小汽车时,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宏宇电子厂由于政策原因导致购入小汽车时无法取得扣税凭证,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显失公平、,而且财税[2009]9号文件没有限定采用简易办法征税的销售旧货政策销售主体应是旧货经营单位,宏宇电子厂可以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在单独、准确核算该笔业务的前提下,按照财税[2009]9号文件,适用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从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售价是否超过原值,一律要征收增值税,原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的不超过原值免税的政策停止执行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应按以下三种方式处理: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属于固定资产的,首先考虑该项固定资产购入时,进项税额是否抵扣了,如果抵扣了,那么销售的时候自然应该按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不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如果没有抵扣(包括转型前购入和转型后不属于扣税范围的),销售时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品,由于无论增值税转型前还是转型后,均属于抵扣范围,购入时进项税额都已经得到了抵扣,销售时应按适用税率征销项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属于固定资产的,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包括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在内,一律免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完全相同。
四、销售旧货
(一)征税方式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简易办法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政策依据:
1、财税[200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财税[2014]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二)发票的开具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9]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三)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1、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9]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1)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完全相同。
(2)没有政策规定销售旧货可以放弃减税权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和部分建材产品
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税[200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国税函[2009]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3、财税[2014]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案例三】不动产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水电费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某箱包企业将部分厂房租赁给其他单位使用,但与承租单位共用水表,自来水公司向箱包企业收取水表计量的包括承租单位使用的全部水费,并按3%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箱包企业向承租单位收取代垫的自来水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箱包企业向承租方收取代垫的自来水费,其业务本质是:自来水公司将自来水销售给箱包企业,箱包企业又将购入的自来水转售给承租方。因此,箱包企业的行为属于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自来水,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按简易办法征收仅适用于自来水公司销售的自产自来水,而企业转售自来水,不适用简易办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自来水的适用税率为13%。箱包企业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自来水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六、寄售业典当业等销售相关物品
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政策依据:
1、财税[200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国税函[2009]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3、财税[2014]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七、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
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当按照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征收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1、国税函[1999]191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2、国税发[2009]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
八、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1、自2012年7月1日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2、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九、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
1、自2016年4月1日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兽用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兽用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
2、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有两类企业批发零售生物制品,可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一是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经营企业;二是取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
十、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供应非临床用人体血液的纳税人系指单采血浆站,其经审批设立后可以采集非临床用的原料血浆并供应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用于生产血液制品。单采血浆站执行如下增值税政策:
1、人体血液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2、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选择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政策依据:
1、国税函[2009]4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十一、境外展商在展销会期间销售进口展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法规,外国企业来华参加商品展览会、展示会后直接在我国境内销售展品,或者展销会期间销售商品,应按法规缴纳增值税。考虑到这些外国企业在华时间较短,属于临时发生应税行为,且销售的展品或商品数量有限,因此,对上述销售展品或商品可按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1、国税函[1999]2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2、国税发[2009]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
十二、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
自1994年1月1日起,中外合作油(气)田(以下简称合作油<气>田)开采原油、天然气征收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如下:
1、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缴纳增值税、以该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扣除了石油作业用油(气)量和损耗量之后的原油、天然气产量作为计税依据。
2、鉴于目前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实行统一销售,其增值税暂按合作油(气)田每次用于销售的总量计算征税。计征的增值税原油、天然气实物随同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一起销售。
3、增值税的原油、天然气实物,按实际销售额扣除其本身所发生的实际销售费用后入库。原油、天然气销售的定价方法,应事先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
4、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按次纳税,每次销售款划入销售方银行账户之日(最迟不得超过合同法规的付款期限最后一日)起五日内申报纳税(如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可按法规顺延)。逾期未办理申报纳税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法规处理。
5、合作油(气)田销售的原油、天然气按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选择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6、增值税的申报缴纳事宜,由参与合作的中国石油公司负责办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附送本次原油、天然气的销售价格、销售费用、销售去向等明细资料。并按月或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作油(气)出的产量、存量、分配量、销售量以及主管税务机关所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7、合作油(气)田销售原油、天然气时,应按法规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填开方法是:“价税合计栏”按含税销售额填写;“税额栏”按含税销售额乘以征收率5%计算出的税额填写;“金额栏”按价税合计数额减去税额后的余额填写;“数量栏”按销售总量填写;“单价栏”按实际销售单价填写:“税率栏”不填。“税额栏”中所列税额为购买方的增值税进项扣除额。
8、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气)田比照上述有关法规执行。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4]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三、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确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除生产可按简易办法征税货物外还生产其他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且选择简易办法计算上列货物应纳税额的,如果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月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按简易办法计税的货物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4]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案例四】某陶瓷厂(一般纳税人)生产陶瓷和石料两种产品,其中石料选择简易征税办法。2018年5月陶瓷的不含税销售额为15万元,石料的不舍税销售额为1万元。当月购进共用原材料取得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为32000元。计算陶瓷厂该月应纳的增值税额。
解析:(1)石料应纳税额=10000×3%=300(元)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32000×10000÷(150000+10000) =2000(元)
进项税额=32000-2000=30000(元)
销项税额=150000×16%=24000(元)
陶瓷应纳税额=24000-30000=-6000(元)
答:当月纳税人应纳税额为300元,并有6000元进项留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