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计税方法通常有四种:
1.一般计税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含增值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3.进口环节增值税
(1)进口非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税率
(2)进口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税率
4.扣缴计税方法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一、销售额的确定
(一)销售额的概念
销售额,通常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价外费用(其实是“价外收入”),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下列项目(代收款项)不包括在销售额内:
①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②同时符合不征税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③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④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视同销售货物的销售额的确定
有同类价格 |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
无同类价格(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 不征消费税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
征消费税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 |
【提示】成本利润率考试题中会给出数据 |
(三)混合销售与兼营
(1)混合
【提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主营业务 | 税务处理 |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 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
【案例】销售货物同时提供运输服务 | |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 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
【案例】培训机构提供培训同时销售培训资料 |
(2)兼营
【提示】纳税人的经营范围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即多元化经营)。
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 | 分别核算销售额的 | 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计征 |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 | 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征 |
【区分】
混合销售:同一项销售业务中涉及货物和应税服务,同时从同一客户处收取价款;
兼营是纳税人兼有货物销售和服务两类业务,且不是发生在同一项业务当中。
(四)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1.商业折扣(折扣方式销售)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冲减折扣额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将折扣额另开发票(或者将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备注栏分别注明)的,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在征收增值税时,折扣额均不得冲减销售额。
区别:销售退回或折让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2.以旧换新
(1)一般货物: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2)金银首饰: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3.还本销售
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减除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
双方均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5.直销
(1)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五)包装物押金
包装物 | 租金 | 属于价外费用,在销售货物时随同货款一并计算增值税款 |
押金 | 一般货物(包括啤酒、黄酒):收取的1年以内的押金并且未超过合同规定期限(未逾期),单独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 | |
一般货物(包括啤酒、黄酒):按合同约定逾期或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视为含税收入需换算处理) | ||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收取当期销售额中征税 |
(六)营改增销售额的确定
应税服务 | 销售额的确定 |
①贷款服务(全额) | 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
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全额) | 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
③金融商品转让(余额) | 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④经纪代理服务(余额)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⑤航空运输服务(余额) | 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
⑥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余额) | 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⑦提供旅游服务(余额) | 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⑧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余额)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余额)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二、进项税额的确定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提示】一般纳税人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通常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农产品的进项税抵扣
提示: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A.购进农产品后直接销售、简单加工后销售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B.购进农产品深加工后销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仍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包括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C.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4.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抵扣
1.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外购的用于生产经营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有形动产(作为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汽车、摩托车、游艇除外),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自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自用,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营改增后取得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提示1: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属于存货)。
提示2: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在购入当期一次抵扣)。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不产生销项税额的项目
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购进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提示: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提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含住宿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提示】
(1)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毁损、拆除的情形。
(2)如果是因不可抗力毁损或者发生合理损耗,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3.贷款服务
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免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4.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等改变用途(进项税额转出)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税法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除外)的;
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税法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提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转增进项税额
按照税法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资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