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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地税函[2003]3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3]32号        2003-01-30

福州、泉州、三明、龙岩、南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税前列支总机构管理费申请报告。经研究,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在600万元额度内向下属企业(具体名单附后)收取总机构管理费。所属企业在核定数额内上交的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税前扣除,超过核定数部分及在核定数之内实际未上交的部分均不得税前扣除。该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使用结余应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管理费上交核定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