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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地税函[2002]331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安蓝溪科技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取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批复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安蓝溪科技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取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批复

陕地税函[2002]331号        2002-12-10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西安蓝溪科技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提取2001年度管理费的请示》(市地税字[2002]118号)收悉。经研究并审核有关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规定,同意西安蓝溪科技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2001年度销售收入的1.87%以内定额向所属企业单位(附表略)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97万元。所提取上缴的总机构管理费准许企业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交纳企业所得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