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其相关规定如下:
一、成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求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下列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二、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地点和程序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办理一般纳税人手续时限要求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四、办理一般纳税人生效时间
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规定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管理。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