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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二[1995]01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形成的资产产权界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形成的资产产权界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京国税二[1995]013号               1995-01-14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市局补充意见部分失效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形成的资产产权界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62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根据原北京市税务局京税二[1994]520号通知》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61号文件精神,今后信用社主管部门用管理费购置资产需经同级国税机关审核批准。

1995年1月14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形成的资产产权界定问题的通知